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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日期:2016-03-06    作者:李涛律师
现阶段,债务纠纷案件出现大量执行难问题,社会诚信度不高,很多“老赖”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以至于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这样情况,债权人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怎样的司法程序呢?李涛律师向您解答一下: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领域的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受害人自已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四类案件: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以只能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现实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中也介绍了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自诉案件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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