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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回执)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回执)

检  移违[  ]  号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的违法所得及清单和不起诉决定书收悉。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
  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一并使用。
  三、本文书共五联,第一联统一保管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不起诉人,第四联送达有关主管机关,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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