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发布日期:2016-02-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承担委托拆迁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公房承租人有权赶走同住人吗
- 如果借款人死了,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可以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律师如何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
-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 武汉2024年各检察院联系方式
- 房屋买卖未过户卖方去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 正嘉|我所律师受邀为喀什地区水利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并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
- 如何能让纪检监察机关对你的举报尽快立案、定案
- 房屋拆迁评估至少应当遵循这四个原则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