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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作者:黄卫阳律师
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
我们受张某的委托及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为正由贵局立案侦查的陕西良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之一张某提供辩护。我们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向办案警官进行必要沟通后,对本案事实已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意见望您予以关注和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张某属于良辰公司的普通业务人员,从没有参与犯罪计划制定和实施。其行为受公司上级的安排和指示,是职务行为。虽然他曾挂名过一段时间“副经理”,但这只能表明张某其人工作努力上进,得到了认可,不能就此认定他在实施犯罪方面比别人更积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在于,领导组织者为便于犯罪活动的实施,大量招聘业务人员。除非接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普通老百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缺少必要认识,业务人员也是,对其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并不明知。加之多年来年轻人就业压力大,大城市竞争激烈,张某为谋求一份工作,误信了良辰公司自我妆扮的众多假象,认为公司经营活动合法、提成是合法的劳动报酬……这些也是情有可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第一节第2项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便更好地践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二、案发后,张某等业务人员积极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客户的损失。同时他在侦查人员讯问时能够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些都表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努力减少危害后果。对于11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嫌疑人张某至始至终表示愿意积极退还。只是限于经济能力这种客观原因,张某没能够依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全部退还。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11万毕竟不是小数目,相对与富裕家庭来说需要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嫌疑人及其家属继续竭尽所能弥补过错前提下,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给予区别对待、人性化考虑,不让刑罚结果因经济能力不同而不统一。
综上,我们认为嫌疑人张某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事前一贯遵纪守法,也并非本案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因为法律知识匮乏,为了谋生而误入歧途、参与了犯罪行为。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只是限于经济能力而无法立即退缴较大额的违法所得。在此恳请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公正合法的处理,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为民。
此致
 
 
辩护人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卫阳

2016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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