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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死刑辩护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统计,抢劫案件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位列第三,司法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的比例也很高。笔者前段时间接触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在一审时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属在一审后联系笔者,希望能在二审中予以改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除了死刑案件的一般辩护思路,比如提出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等等,还有什么特殊辩护思路?
2016年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相反解释原理,如果不是故意杀害他人,或者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譬如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是由于被告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所致,可以初步考虑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不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辩护意见。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根据上述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的,如果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类抢劫致人死亡案件,应该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来寻找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理由。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应该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来寻找不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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