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校毕业无证行医应定罪
发布日期:2016-01-14 作者:董家国律师
1983年,王某从文昌市某卫校进修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临高某卫生院门诊室独立坐诊。2009年10月31日15时许,杨某因身体不适到该院就诊,当日值班的王某为其进行了初诊,在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王某开具治疗处方交护士注射。护士按处方先对头孢曲松纳和安苄西林钠进行皮试后点滴注射,氨基比林和柴胡混合肌肉注射。注射完留置观察约30分钟后,杨某自行回家。当日19时20分许,杨某全身抽搐,不省人事,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该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杨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董家国律师: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在卫生院非法行医,致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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