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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不易的第N个胜诉案——解散A公司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尹朝阳律师
1、A公司是四川的一家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2、2009109,大股东C入股成为A乳业有限(以下称合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7%,委派董事5名,董事长由C委派,外方投资者R委派董事2名,合资公司共7名董事。自合资以来,大股东C不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遇到经营困难,A公司外方股东委派董事多次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均不予理会。
3、20111012,大股东C为实现长期侵占并经营性使用合资公司生产经营场地及资产、独享合资公司收益的目的,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在外方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C伪造签名,变更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合资公司章程,使得合资公司再也不能实现合资目的:生产、加工乳及乳制品,做大本地乳品企业,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自此,合资公司生产经营场地被改为C第二办公区,合资公司门口处公司名称等标志被拆除,合资公司再也无法继续经营
4、2015年9月,小股东外方投资者R请求解散A公司.认为大股东C不召开董事会,伪造原告签名、以“董事决议”代替“董事会决议”,单方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使得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资公司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原告作为守约方穷尽各种方法,也无法解决公司存在的困难,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守约方利益,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及《合资经营合同》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解散公司。

判决结果:
2016112,经过多轮举证、质证,辩论,终于盼到了意料中的民事判决:解散A公司
经验分享:
   1、 解散公司犹如要消灭一个人一样,生一个小孩,不会引起多大注意,但杀一个人,一定要查清原因,查清责任主体。解散公司也是一样,在股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小股东受气,公司利益、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小股东为保护自己利益、退出公司,只有通过解散公司之诉这一唯一途径诉讼解散公司,诉讼解散公司一定须举证证明:(1)、公司已经出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僵局;(2)公司决策机制失灵;(3)、股东已经穷尽各种途径都无法打破僵局,退出公司;(4)、公司存续,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2、证据组织、履行好解散公司之诉前期的一切准备,是赢得本案胜诉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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