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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成本非法制造爆炸物获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5-12-30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私自非法制造爆炸物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广西大化县一男子韦某波因私自制作硝酸铵混合物,日前被大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6月,大化县某乡韦某要开采其采石场的石料,便联系了在爆破公司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李某来协助爆破。收到付款后,李某为了节省费用,便私自在其家里,使用复合肥、柴油、木糠等混合制造了约三十斤的硝酸铵混合物,并多次拿到韦某的采石场用于爆破。爆破后,李某将剩余的一袋硝酸铵混合物储存于自家一楼一房间内,后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经称量,该硝酸铵混合物净重9.98kg。经鉴定,混合物中检出硝酸根、铵根离子及柴油,具有爆炸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12月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经过开庭经审理,大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询问,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是用于采石场爆破所需,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人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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