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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12-29    作者:赵强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赵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屈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对屈某某盗窃罪的指控无异议,对盗窃数额有异议。
1、被盗珠宝、手链等物品鉴定为27200元,不客观。
受案登记表载明报案人刘某某报案称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衡水某公司在2015113日的报案材料中载明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鉴定结果采用的是专家咨询法,就是找几个专家询问价格,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专家决定的。受害人购买这些物品时花费了3000元,反映出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
2、对于被盗现金数额有异议。
受案登记表载明报案人刘某某报案称被盗现金30000元;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70000元”有涂改;李某某、屈某某分别供述各分得10000元,应该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
二、屈某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屈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屈某某是受了吴某某指使,正如屈某某供述,吴某某让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吴某某提议的实施盗窃,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选择了作案地点,并负责分赃。
2、屈某某亲属代屈某某积极退赔26300元。
3、因为涉案财物已返还受害人,屈某某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基本消除。
4、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情节;屈某某认罪、悔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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