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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司倩超律师
案由: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承办单位: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司倩超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一家专门维修、回收旧手机的店铺,2015年春节过后,一陌生男子走进手机店欲出售一部苹果手机,因对方称原购机发票丢失,并且要价也不高,所以郭某也没有太在意,最终以26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部苹果手机。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立案侦查,该陌生男子系盗窃手机后转卖给张某,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经过:
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司倩超律师承办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并作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辩护律师阅卷、调查核实后,结合会见被告人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部分并无异议。但在情节上,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犯掩饰、隐瞒所得罪,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犯罪的案例,在20066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大众所称的“销赃罪”)进行了修改,不仅修改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扩大了该罪的犯罪对象、提高了罪名的法定刑。本案中,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给予被告人张某2000元罚金的处罚。从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在生活、生产过程中,收购或回收物品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相关票据或凭证,能够证明所售物品归其所有,切不可因贪图便宜,放松警惕,造成因小失大,无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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