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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不明抛掷物致女婴伤残案宣判 获赔36万元

发布日期:2015-11-11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11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女婴小欣怡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伤残责任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80名被告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63114.66元。

  2014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世纪龙城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小欣怡的家人没能找到肇事者,遂于今年7月22日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起诉至法院。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

  9月15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小欣怡的父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128家涉案楼栋住户中的74户出庭参加了庭审。

  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为4号房业主)的起诉。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定,因有3号房的阻隔,4号房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水泥块抛掷到事发地点,除非4号房使用人从顶层平台抛掷水泥块,但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因此,4号房业主对小欣怡的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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