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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权为民赋当切记 权权交易亦违纪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释纪】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也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

  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增加了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一旦因公权力滥用造成不良影响,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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