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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银行柜台上的钱包 道县一男子获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对于别人没拿在手上的钱财,切勿起贪心悄悄拿走,主人在旁边的,此举构成盗窃罪,主人不在旁边,则构成侵占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湖南道县一女子因办理取款业务时记不清密码,便去右边柜台办理换密码手续,不慎将钱包放在左边柜台,后面进来办理业务的男子悄悄拿走了她放在银行柜台上的钱包。后经公安民警查看监控,将该男子抓获。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5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朱某在道县四马桥镇邮政银行营业厅左边窗口办理取款业务,因记不得密码就到右边窗口去办理换密码手续,并将自己的紫色钱包遗忘在左边窗口的柜台上。几分钟后,被告人余某到左边窗口办理业务,办理完业务后发现了这个钱包,就将钱包拿走了。经查明该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一张作废的医疗卡和一张保险卡。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余某盗窃5000元其中的4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朱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余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人余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财物,又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某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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