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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当支持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屈增辉律师
因车辆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当支持
   首先,这里所说的因车辆致人死亡包括,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其次,本律师认为这一块的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一)法律解释学依据
1、从法律文义解释看法律规定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必然得出“因犯罪行为致人残疾不赔偿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结论。《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此,司法解释条文在表述时用的是“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用的是“等费用”的概况性表述,并没有明确排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可见,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赔偿范围仍留有余地。
2、从法律目的性解释看法律规定
 即使遵从《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举的赔偿范围一般性规定,但《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却做了列外规定。本律师认为,例外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侧重点不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案件类型,多数为过失犯罪,相较其他故意犯罪被告人的主管恶性较小,在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在刑罚的适用上,往往偏于轻缓。此类案件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民事救济为主,对被告人刑罚惩罚为辅。其他犯罪致人伤亡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基本救济。刑罚处罚也相对较重。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救济和对被告人刑罚惩罚并重。
3、从民事赔偿渠道看法律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渠道与其他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案件的民事赔偿渠道不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有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能在相当程度上确保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不单单依靠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其他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相应的保险机制分担风险,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的大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事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据称,最高法院在制《2012刑诉法解释》时未明确列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出于权利难以实现的考虑。本律师认为,《2012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做了列外规定,不排除立法者认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有相应的保险制度保障这一因素。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在逻辑性依据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条属于指引性规范,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指向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这一条既是解释性规范,又是指引性规法。既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做了进一步解释,又将具体赔偿范围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赔偿解释》开篇即明确了该解释的目的和制定依据,“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开宗明义,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民事案件,也应该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经过引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才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本律师认为,在中国当律师和法官很不容易,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今日的中国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之中,利益关系交错,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大胆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则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其内在逻辑性,创造性的适用法律,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法规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诉解释
   155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159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16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实施
   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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