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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辩护的两种思路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邓世运律师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释放,陈华章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湘潭市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主文显示,被告人曾爱云无罪释放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说明辩方采用的是证据辩护并且获得成功。死刑案件中,如何开展证据辩护?有如下两种思路:
一、单个证据的辩护
  单个证据的辩护,是指针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开展的辩护。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
在湘潭这案件中,法院认为,“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没有采信”,这是单个证据的辩护的成功。辩方针对单个证据的辩护,直接目的正是说服法院不采信某一证据。
二、司法证明的辩护
司法证明的辩护,是针对整个证据体系展开的辩护,主要是就全案证据对指控的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展开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湘潭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司法证明的辩护的成功。辩方针对司法证明的辩护,直接目的正是说服法院就指控的某一事实作出证据不充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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