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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可否要求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5-06-21    作者:雷衍祥律师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后,可否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再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双重赔偿?
   律师答疑:实践中,关于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可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在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但医疗费可否获双重赔偿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医疗费不能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    同时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可知,广东省是支持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双重赔偿的,但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不支持双重赔偿。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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