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检方对“金道堂”案嫌犯提起公诉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李煜律师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4年9月29日,齐某某、钱某某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窦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4年12月18日决定并案审查。
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被害人数众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克服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销毁部分证据、案发后拒不认罪、卷宗材料庞大等困难,连续加班加点,共审查案卷2705册,核查统计报案人6074名、购买产品73313份。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涉案销售合同116484人次,销售金额13亿余元。
据了解,“金道堂”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销售款兑付前笔销售款返款的方法集资。直至案发,“金道堂”一直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被害人返钱,导致部分被害人对查封“金道堂”十分不满。甚至有人认为“金道堂”的经营运作模式不仅不是违法犯罪,反而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优秀企业,公安机关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审查工作,4月9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决定对“金道堂”案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李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窦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高某某、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院提起公诉。(记者 张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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