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增多,涉外刑事案件无疑会呈现增长趋势。本文作者通过调查,认为现行的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提出——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亟待完善。
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笔者发现现行的涉外刑事办案机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认定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较困难,涉外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多数案件难以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缺乏了解,又无咨询的正常渠道,在办案中容易陷于被动,翻译的法律效力等次不确定、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等等。认真检讨涉外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完善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制,不仅是司法机关应对入世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有效地打击涉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策略。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几点构想:
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就是涉外犯罪案件嫌疑人和国内犯罪嫌疑人待遇平等。而现实情况是,涉外犯罪嫌疑人却享有了某些我国犯罪嫌疑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比如,侦查羁押期间的会见权、通信权、超级别的批捕权等。这种表现我国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的做法,如果仅仅体现在涉外犯罪嫌疑人身上,显然给予涉外犯罪嫌疑人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种做法有损于我国的司法尊严。因此,应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剔除含有“超国民待遇”的条款:司法机关要及时清理正在执行的各种司法解释,制定新的规范和制度。凡与“国民待遇原则”相矛盾的要及时废止或补充修改,为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铺平道路。而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更有利于我们打击涉外犯罪。
涉外案件往往牵涉到外国法律的语言问题,仅凭办案人员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为涉外案件的办理提供智力支持,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应该建立涉外案件的相关辅助机制:其一,建立外国法律资源库,为查询相关法律开辟通道。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力量,把外国的法律(至少是重要法律)翻译成中文,建立外国法律资源库,并建立相应的查询渠道,为司法实践服务。避免因不了解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影响办案的情况发生。其二,建立司法翻译的效力等次制度,为司法认定提供标准。对涉案外文资料的翻译,在出现矛盾或者几种不同译法的情况下,应该像法医伤情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那样有效力等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采信证据奠定基础。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打击涉外犯罪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打击涉外犯罪的有效途径。在原来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条约基础上,我们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细则。在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引渡和其他诉讼行为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或者通过互惠原则,建立涉外刑事案件协助的有效渠道,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打击涉外犯罪服务。
建立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的快捷通道,提高办案效率
通常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是通过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加强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相关机构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涉外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的快捷通道,是提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的重要一环;同时,要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侦查的指挥和协调,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提高证据收集的有效性;降低涉外犯罪嫌疑人批捕的级别,在刑诉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所有涉外犯罪嫌疑人均由地市级检察院批捕,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报省级检察院备案。这样,不仅与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级别对等,而且能够节约批捕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与办理国内案件相比,办理涉外案件是有难度的,客观上要求司法人员具有更强的执法理念和良好的素质。强调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素质的提高,这是完善涉外案件办案机制的重要一环。司法人员应该树立公正执法、平等保护、重人权和重程序的理念,树立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自觉摒弃执法上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入世后司法实践的需要,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专门队伍,把既精通国内法,又通晓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第一线。
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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