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桌某等与丁某合伙纠纷及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邓盛友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桌某等与被告丁某等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建宁至泉州等客运线路,并成立车队,桌桌某任队长。后由于动车开行的影响,包括被告丁某等一些合伙人提出退伙。为此,丁某等与车队签订实为退伙协议但名称为《买卖协议》的退伙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丁某退伙后,仍由车队返聘为出纳。后由于其他个别合伙人的退伙价格高于丁某等人的退伙价格,丁某认为不公平,要求补差价未获同意,便在其离职时擅自将车队资金带走。为此,桌某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返还其擅自侵占的资金及车队财务资料。丁某在诉讼期间,与另九个已退伙的合伙人对桌某等提出合伙纠纷之诉,认为桌某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丁某等人,导致丁某退伙,要求补足其退伙价格与最高退伙价格之间的差价款。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桌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丁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资金及财务资料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现合伙人的财产利益,构成侵权,应予以返还。对于丁某等人的起诉,本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桌某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动车开行对客运市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且丁某等人的退伙是其真实愿意的体现,退伙时有关合伙财产的价值各方都是清楚的,且退伙价格的形成都是经过多次讨价的过程,丁某等人的退伙并未受到欺骗,其要求补差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
相关判决书链接:
//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smszjrmfy_3391/jnxrmfy/ms/201502/t20150202_6519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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