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2-12 作者:张月红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委托,指派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012年10月,李某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推销下,为自己和丈夫覃某各投了6份终身寿险,每份保额2万元。因覃某正好在外地出差,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由代理人包办代签了。在以后的几年里,李某、覃某各自按时缴纳保险费。四年后的2月,覃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保险单上的签名与覃某当时的笔迹不符,是代理人代签的,保险公司据此拒绝向李某支付其丈夫的保险金。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其丈夫覃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
【案件焦点】
由代理人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死亡保险金?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保险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要受《保险法》的调整约束外,还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其中有关保险代理的内容还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投保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均存在过错,法律上认定为混合责任。当事人各方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承保代签投保单,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万元死亡保险金。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出:保险公司在对待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上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提高业务质量,以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虽然对某些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主张无效并不予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仍可能因过错责任及耗费的时间、物力和精力,费用总额甚至会超过应给付的保险金。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情况可以采取允许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办签名手续或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等补救措施,而并非一概以无效合同的程序办理,以保证经济秩序和交易的稳定,这样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牛志强律师专业代理,为当事人应对债务纠纷提供有效法律支持
- 平安银行信用卡车主卡附赠保险不予理赔时该怎么办?
- 平安保险不平安--如何看待平安信用卡车主卡出事后拒赔
- 东莞银行卡司法解冻律师:被9家公安司法冻结!天钻团队历时半个多月全部解冻
- 天钻解冻团队助力币商,速战20多天成功解冻
- 暴雨涉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如何赔?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热门文章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法人人格混同成功案例
-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专家解析
-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所受的损害
- 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非诉讼律师事务的感悟一二
-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不赔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能否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