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答复查询造成的承兑汇票损失该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陈龙桥律师
陈龙桥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10月28日
2010年12月29日,A公司在甲银行开具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金额为3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后,由B公司持有。
2011年2月23日,C公司以遗失该承兑汇票为由向甲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C公司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并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在60天的公告期内,无人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根据C 公司的申请,判决该承兑汇票无效,由C公司享有该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2011年1月24日、3月14日、3月22日、4月7日、5月3日,该承兑汇票的利害关系人通过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甲银行是否签发过该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是否有挂失止冻、法院是否公示催告。甲银行均答复:我行曾签发此票,目前为止暂无挂失止冻,无法院公示催告。机打票据,真假自辩。
2011年6月22日,该承兑汇票持票人B公司委托乙银行向甲银行收取该36万元票款。2011年6月27日,C公司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要求甲银行支付该36万元票款。2011年6月28日,甲银行以法院判决该承兑汇票无效,并由C公司享有该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由,向B公司发出《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向B公司支付该36万元票款,并在2011年6月29日将该36万元票款支付给了C公司。
B公司随后以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并通知甲银行对该承兑汇票停止支付后,甲银行仍然多次错误答复该承兑汇票没有挂失止付,无法院公示催告,致使该承兑汇票仍然继续流通,造成在法院60天的公示催告期间无法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最终导致法院判决该承兑汇票无效,导致B公司无法取得该承兑汇票票据款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银行赔偿该36万元票款及其相应的损失。
甲银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诉讼。接受甲银行的委托后,经过律师调查、分析,发现B公司的诉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如B公司是何时取得承兑汇票?多次委托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的利害关系人是谁?既请求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要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又请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甲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将承兑汇票背书人作为被告一并起诉之后,又撤回对承兑汇票背书人的起诉,单独要求甲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明明是C公司涉嫌向法院虚报票据遗失,并凭法院生效判决领取了该36万元票款,但又不起诉C公司等。这样做不知是B公司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但无疑给甲银行一方提供了可供辩驳之处。因此代理人决定从这些地方入手进行调查取证和反驳。
经过取证核实,委托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利害关系人不是B公司,也不是在该承兑汇票签章的4个背书人。B公司是在法院判决该承兑汇票无效之后才从该承兑汇票前一个背书人处取得该承兑汇票。
从法律关系上讲B公司无法取得该承兑汇票款项是票据行为,应当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甲银行对乙银行查询的答复行为不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如果以甲银行作出的错误答复为由要求甲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应当适用票据法,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除了甲银行有错误答复的过错之外,还需要B公司有实际损失,且甲银行的错误答复与B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因为甲银行的错误答复直接造成了B公司的损失。
B公司提供证据可以证明,甲银行确有多次错误答复,B公司也有实际损失,但B公司没有证明甲银行的错误答复与B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甲银行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B公司是在法院判决该承兑汇票无效之后才从该承兑汇票前一个背书人处取得该承兑汇票,且B公司在取得该承兑汇票时并没有查询确认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即B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存在重大过错;其次B公司及在该承兑汇票上签章的4个背书人均不是委托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事项的查询人,B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事项的查询人有任何关系。因此,由于甲银行的错误答复与B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B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存在重大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银行不应当承担B公司的损失。
同时法院也采信了甲银行代理人的下列观点:甲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B公司的损失无人承担:首先,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其取得该承兑汇票是合法的,那么C公司必是虚报该承兑汇票遗失,依法应当由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次,B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是买家以该承兑汇票支付36万元的货款,在承兑汇票被法院判决无效,B公司无法取得该36万元票款时,即意味着买家没有完成该36万元货款的支付,B公司仍然可以要求买家继续支付该36万元货款;第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也完全可以要求该承兑汇票的所有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该36万元票款。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B公司请求甲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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