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应诉陶某某股权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刘学云毒品犯罪刑辩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4)包东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陶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男,X岁,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云,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股权盈余分配纠纷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告与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共同成立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23日,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在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并支付逾期利息,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归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余款554658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陶某某所得利润及利息人民币130万元。
诉讼费135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郑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某某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型商事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 合伙退股纠纷
- 百万合伙投资索赔案|闫国田律师精准切割双重法律关系,委托人零赔付全面胜诉
-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明知负债而将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如其不能证明系合理有偿转让的,法院应撤销该不动产转让行为
-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能否变更货币出资为知识产权出资?
- 新《公司法》公司出资期限调整指南
- 最高院: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 最高院:合伙协议解除后,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因无法提供账目资料导致无法审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 与合同签名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创业团队持股比例之争(非诉)
- 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如何申请?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 股东擅自取回作价出资的快手账号,是否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