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许经营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08-07-06 作者:白琳律师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还规定: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商务主管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合同应有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加盟者在加盟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就可以〈条例〉为依据,审核特许人的资信,并可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加盟者在签订特许合同时除了着重审查特许可人的相关资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外、还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完成上述资信调查后加盟者仍不要急于签订合同,还要注意防范如下几点:
1、高回报低投入为诱饵的虚假广告
特许方利用加盟创业者暴富的心理,通过展会、广告、网络等方式大肆对加盟项目的周期短、见效快,回报高等内容进行宣传,加盟者一旦加入就发现上当了,与广告的宣传大相径庭。
2、以专利权或专有技术设光环,实则卖设备
特许方以收取较少的加盟费,却打着卖产品设备的主意。某公司以其“专利“技术诱骗加盟者交纳数额不等的加盟费,赠送专利设备,加盟费愈高所得的赠送专利设备也愈多。加盟者仅以其拥有“专利证书”而迷信专利却忽视了进行实际生产、加工考查,匆忙交纳加盟费却购进一批废物。公司“圈钱”后便玩失踪。其实加盟者只要细心就能发现,特许人有卖设备或变相卖设备的情形就要引起高度警惕。
3、特许人不注重保证其品牌和服务的质量、信誉,而是来者不拒,这是个危险信号
特许人若对加盟者不加审核,没有规范的要求,只要交加盟费就可成为其加盟商的话便是个危险的信号,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圈钱”。因为正规的特许人其特许加盟是为了扩张企业规模并且保证其品牌、服务质量、信誉和统一标准,对加盟者的资格审核是极为严格的。
4、名为参观考查,实为走马观花
大多加盟者只通过广告和前期对特许人样板店的参观考察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后就急于求成,火暴加盟。细心的加盟者只要稳妥些,对特许人的宣传承诺进行一下对比、核算和实际操作就能得知真假。
5、加盟合同慎签,以免合同欺诈
很多特许加盟合同文字含糊,约定不明确,一旦引起争议时加盟者诉讼无门,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损失无法追回。其实从加盟合同文本中就能分析判断出特许人的真实面目,加盟者对于加盟合同不能随随便便就签字画押,一定将合同条款仔细推敲或请律师审查把关,以免因小失大最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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