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罗鸿兵律师
“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民商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民商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案件可以被哪家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但对于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认可以下几种证明方式(主要采用前四种):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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