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在买受人对试用产品认可之前,合同尚未生效,买受人除了以诚信原则妥善保管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完好外,不负有其他诸如支付价款或支付使用费的任何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
和其他合同一样,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买受 人认可标的物后,合同方生效,买受人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即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表示,根据《合同 法》第171条的规定,视为其同意购买。相应地,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买受人不愿购买试用产品,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出卖人并退还标的物。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李荣维律师:庭审质证“三性”异议的标准话术体系构建与司法适用探析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