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受害人有损失。赔偿损失属于补偿性质,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是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方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 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是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守约方损害产生的原因,损害是违约行为造成的结果。四是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的违约是由于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或标的物本身的自然特性、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王某租用车行的汽车,因操作不当致汽车损坏,维修费1000元,3天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600元都应由王某承担。
对于损害赔偿也有限度规定,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可预见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规则:一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受害方;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是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 不在赔偿范围。如旅客乘飞机延误,可能导致发生住宿、就餐等费用,该费用应由航空公司赔偿;如果顾客因飞机延误而耽误了其签署某份重要合同,该合同利益航空公司是无法预测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对于损害赔偿有特殊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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