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房子”现象的原因探析
发布日期:2013-12-30 作者:邹伙发律师
“种房子”现象的原因探析
北京振邦所 邹伙发
“种房子”一词在征地拆迁现象遍布全国的情况下可不是什么新鲜事。其指的就是在征地拆迁活动开始之前,得到消息的居民们突击盖房,以尽可能多地获取拆迁补偿。既然是突击,那房子的质量当然就难以得到保障,夸张地说一推就倒,出现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此之名曰“种房子”而非盖房子。
在官方看来,“盖房子”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部分居民妄图获取非法收益,因此就必须要严厉打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
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杜绝“种房子”现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收效可谓甚微。
如果依照官方的观点来解释这个问题,那就掩盖了问题的实质。“种房子”这一现象如此风行,其背后的根源还是在于补偿标准过低,根本难以反映原有房屋的市场价值。在单位面积补偿过低的情况下,居民只能通过“短平快”地增加补偿面积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居民何尝不知此种“种房子”的危险性呢?但是出于纯粹的经济理性,也只能以此来在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了。
再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实际上也给了居民以“漏洞”可钻。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扩建的房屋一律不得进行补偿。但是房屋征收范围以何种方式在何时通知给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条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个政府单方主导的过程。是否征收,征收方案如何制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都是政府在一手操办。受拆迁影响的居民也只能在政府象征地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时进行有限的意见表达。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受拆迁影响的居民以权利来对政府的拆迁运作进行监督。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故意地暗箱操作,由此导致了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出于对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的恐惧,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只能出此下策。而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的怪现状,正是政府试图单方面运作拆迁事宜的恶果。
要尽最大程度地遏制“种房子”这种现象,仅靠行政制约远远解决不了问题,还是得从问题的根本出发。我们的征地拆迁法律仍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不断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补偿水平是一方面。另外关键的一点就是不能再让政府单方面地运作征地拆迁事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规则,让拆迁居民也能参与到征地拆迁方案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反映其利益诉求,增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透
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盲目地“种房子”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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