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 可索取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张颖律师
小张说,她于2011年4月1日入职一服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张从事销售工作,月薪25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工作需要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小张开始担任该公司海淀店的职员。今年4月1日,公司通知小张到密云店工作,小张表示其家住海淀,离密云太远,几次与单位协商希望留在海淀店,但公司没有同意。4月4日,小张以工作地点过远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
庭审时,服装公司表示,虽然小张对调动工作地点提出异议,但单位有权对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小张据此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但如企业作出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本案中,服装公司调整小张的工作地点未取得其同意,且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小张住址过远,服装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所以公司调岗行为不符合合同规范。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公司支付小张补偿金6250元。
法官释法
“被迫辞职”应获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该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取补偿金。
“被迫辞职”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予以补偿。以本案为例,小张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工作年限为两年零三天,故公司应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为两个半月工资,即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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