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分析本案
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别名姜某翔,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兼海门市供销大厦总经理。2001年5月30日被逮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部分:1、1995年8月,上诉人姜某某指使供销大厦楼层负责人黄青荣请周奕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25895.94元。1996年9月至次年1月,黄青荣(未再请示姜某某)又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略).04元。2、1996年9月,上诉人姜某某指使本单位职工朱瑞田请周奕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44895.52元。3、1996年12月,上诉人姜某某请周奕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为25318.1元。4、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供销大厦楼层经理周鹤松未经姜某某同意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额(略).46元。以上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税额(略).06元,均已被海门市供销大厦用以抵扣税款至案发未能追回。
受贿部分:被告人姜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单位及个人所送的人民币69400元、美金2300元、港币3000元、金戒指四枚(价值人民币13014元)。
另查明:海门市供销大厦(已于案发前被工商部门注销)系独立法人单位,其下属职工周鹤松、周奕忠、朱瑞田、黄青荣(均另处)等分别承包该大厦的各楼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分别领有营业执照。
审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于2001年10月18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供销大厦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而且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请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致使国家损失31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贿罪,因其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定性不当,应于纠正,其他指控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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