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改制私分国资近390万公司两高管被公诉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建筑机械修理租赁站改制过程中私分国有资产的张某、林某被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男,56岁,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建筑机械修理租赁站经理,现任北京永安市政施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建筑机械修理租赁站经理期间,伙同被告人林某(女,50岁,北京永安市政施工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于2000年至2001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建筑机械修理租赁站改制过程中,向改制审核部门隐瞒该单位帐外帐户中的资金,后将此款用于租赁站职工合股成立的北京永安市政施工机械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经审计,隐匿资金净值共计人民币三百八十九万六千七百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均已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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