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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酒后抢劫45元钱被判3年并处罚金3000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一时鬼迷心窍,来山东济宁打工的付某酒醉后抢劫了一位下班女士45元现金,7月13日,他被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6年9月21日零时左右,打工仔付某跟朋友吃完晚饭,沿着常青路跌跌撞撞的回住宿的地方。这时,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的林女士恰巧经过此地。付某远远的看见林女士骑车过来,突然想起自己最近接连请朋友吃饭,工资已经花的差不多了,手头相当紧,加上酒精壮胆,鬼迷心窍地想抢劫林女士。付某快走几步,迎面拦下林女士,并将林女士逼到一个角落,声色俱厉对林女士进行语言威胁,要求林女士交出身上现金和所有值钱物品。随即,又将右手插入自己口袋,嘴里喊着再不拿钱我就掏刀子了。惊恐万分的林女士害怕地从贴身的衣服中拿出钱夹,从里面掏出45元现金,对付某说:我只有这么多。付某见钱太少,便又对林女士进行了搜身,结果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下,只好放走林女士,拿着45元现金走了。付某走后,林女士赶紧打了110,很快,付某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付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被追回,且付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市中区法院判决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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