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经理通吃受贿八万获刑四年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7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周道光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查明,周道光于2002年5月22日起担任上杭县电力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变压器、电表、水泥电杆等电力物资生产、销售商,上杭县电力公司承建单位,上杭县溪口供电所承包经营商,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的公司以及本单位职工所送的贿赂款共计825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道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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