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张庆辉受贿被判12年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张庆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庆辉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至2006年,张庆辉利用其担任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接受四川通安数码信息产业公司、四川省奥贝尔视讯有限公司的请托,在绵阳城市交通监控指挥系统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方面为上述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两公司贿赂23.7万元。张庆辉家中还有存款、现金等财产及支出计人民币314万多元,张庆辉及其妻能说明来源的共计198万元,另有116万多元张庆辉及其妻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同时还查明,1992年以来,被告人张庆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公务配备用枪范围外,且无民用枪支配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得各类枪支5支、民用子弹350发,存放于自己家中,用于打猎、射击娱乐和收藏。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应以非法所得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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