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诈骗国企21万子虚乌有围墙换11年徒刑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6月18日,时年五十岁的彭晓雷因虚构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骗取北京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1万余元,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经调查,被告彭晓雷曾于1988年因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被告彭晓雷注册成立了隆瀚伯邦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2003年,被告彭晓雷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瀚学苑绿色生态度假村”工程项目,在没有任何规划及立项手续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瀚伯邦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签订度假村的围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承建度假村的围墙,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30万左右,并约定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在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进场后,被告彭晓雷拨给其工程总造价款10%的开工款。在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缴纳保证金,并进驻施工地准备好一切开工工作后,被告彭晓雷以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开工准备工作不足等理由,不同意开工拨款。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支付的21万余元的保证金,被被告彭晓雷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彭晓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确有实际履行能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晓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证据表明,被告人彭晓雷在一无资金、二无场地的情况下虚构了“翰学苑绿色生态度假村”工程项目,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按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后,即将该款挥霍,故被告人彭晓雷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