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一审被判15年
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判处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对秦国明受贿所得赃款16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37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国明在担任藤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161.2万元,其中:(1)2004年至2006年,在拍卖藤县交口、和平、三江等三个电站过程中,分5次收受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林贿赂款90万元人民币;(2)2002年至2006年,分9次收受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立平贿赂款38.2万元人民币;(3)2000年至2001年,分3次收受藤县工业供销公司梧州分公司承包人黄全才贿赂款11万元人民币;(4)2006年4月,收受广西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田德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5)2003年9月,收受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四旺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6)2006年3月,收受藤县X镇党委书记胡远达贿赂款2万元人民币。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秦国明1996年到藤县任县长时,从其原单位梧州地区财政局带一辆越野车到藤县使用,梧州地区财政局已向其说明该车车款不需藤县政府返还给梧州地区财政局。2001年12月,秦国明有意隐瞒上述事实,让藤县政府办公室以偿还所欠车款30万元的名义,将30万元车款转至原贺州市(原县级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账户上,后以购车为名,让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将30万元转入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账户。随后,秦国明将该款以黄全才承包的藤县工业供销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归自己使用。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秦国明的家庭财产合计人民币840余万元,扣除秦国明受贿所得款160余万元、违纪收受的红包款60余万元,再扣除家庭合法收入246万余元,尚有370余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庭审中,秦国明对指控其收受160余万元贿赂、骗取30万元用于购车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予以供认。
案发后,秦国明的亲友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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