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生猪办"主任犯两罪被判4年半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安徽省滁州市原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生猪办)主任夏正柱,擅自减免屠宰场生猪屠宰税费,并在收取屠宰场联营保证金后,存入其个人帐户,私自借给他人使用。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夏正柱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夏正柱,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大专文化,原滁州市农业委员会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生猪定点办公室主任。经滁州市政府指定,受滁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畜牧局的委托,滁州市生猪办负责代收代征滁州市第二食品公司、南谯第一肉联加工厂、申滁肉联厂、北门、为民共五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国税(增值税)、地方税、工商管理费、畜牧检疫费等生猪屠宰税费。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1日,原生猪办主任夏正柱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为了违规向各屠宰场收取额外的管理费用用于建立“小金库”,超越其职权,擅自以生猪办的名义减免各屠宰场生猪屠宰税费,共造成国家税收(增值税、地方税)损失65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2005年1月底至2月初,夏正柱以生猪办名义收取上述五家屠宰场联营保证金,私自存入其个人银行信用卡,后其又将此款借给他人,挪作他用。
法院认为,夏正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滁州市生猪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65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夏正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生猪办名义收取五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联营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公款,被告人夏正柱擅自将该款挪作他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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