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家规”不明示 拿“外人”没治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程先生是一名事业有成的生意人,去年11月2日,他和妻子一起去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受益人为自己的父母。次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的保单,保险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当年11月3日零时起。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投保后的第三天,程先生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亡。料理完后事,程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由于程先生投保时未体检且合同未报总公司批准,也就是说,程先生的投保违反了保险公司有关投保方面的内部规定,因此,该保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程先生的妻子回忆说,有关体检及报批之事,他们投保时业务员并未提及。
后来,程先生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析案
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用以指导业务、规范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比如核保规则、审批制度等,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内部掌握。
如果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投保人已完全知晓,这些规定才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谓的那些内部规定并未出现在保险合同中,业务员也未向投保人说明。因此,这些内部规定对投保人程先生而言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制晚报/冯霞 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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