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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车毁有诈没证据,要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场意外的起火将一辆皇冠轿车烧得面目全非。保险公司勘验现场时发现,车内发动机号码条很轻易就脱落了,很可能是做过手脚的,遂以“烧毁车辆并非投保车辆为由”拒赔。 车主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由于保险公司的怀疑缺乏确切证据,最终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按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向车主赔付损失近9万元。

  爱车被烧报废 车主理赔

  佛山市民阿青有一辆皇冠小轿车。2002年8月12日,他在某保险公司佛山支公司为爱车购买了车辆意外事故险,保险期为1年。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7月8日晚,阿青的司机驾驶该车行至广州开往增城的永宁公路上时,因天黑视线不清,车辆不慎撞向右边路基,车底起火。车辆立刻开始燃烧,火势猛烈,车体大面积过火,达到报废程度。事故发生后,阿青很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请求。

  怀疑捣鬼 保险公司拒赔

  2004年10月29日,保险公司通知阿青不予赔偿,理由是: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原投保车辆的号码不符。阿青不服,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及事故拖车费等各项费用。

  法庭调查期间,该保险公司进一步解释了拒绝赔付的理由:要判断阿青是否能获赔付,首先必须查明该烧毁车辆是否就是投保车辆,而调查的方式就是查看该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是否与投保车辆相符。但阿青的车发生事故后,保险查勘人员拓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时发现,发动机号码的长形铁条轻易脱落。因此,保险公司怀疑发动机上的号码是经处理后粘贴上去的。在无法确认烧毁车辆就是投保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付。

  此外,保险公司还补充解释,阿青投保的险种中不包括自然损失险。目前,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致起火,尚未查明。如起火原因是机械故障等导致的发动机自燃,保险公司则无需赔付。

  怀疑无据 保险公司当赔

  然而,仅凭怀疑是不能作为拒赔理由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青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并缴纳了保费,双方构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虽怀疑发动机号码的长形铁条是经处理后粘贴到汽车发动机上的,但不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理由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据此,该皇冠轿车在保险期内烧毁,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

  法院最终支持了阿青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车辆损失87200元及事故拖车等费用1592元。


   邬科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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