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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房贷险案原告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购房贷款时办理还贷保证保险贷款人因故死亡家属提出索赔遭拒引发纠纷 首例房贷险案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且保单中受益人为银行遂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 (记者李奎)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本市首例“房贷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房贷险”合同双方可以把第三人银行列为受益人。

  法院据此认定户主阿梅(化名)的父亲无权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因此,该案以原告方败诉告终。

  庭审现场

  今天上午,阿梅的妹妹小青亲自来到法庭,她焦急地对记者说:“每个月要向银行偿还4000元的月供,如今已经连续几个月没有还贷了,前不久银行还给我发了函,现在我们家最担心的就是银行收房。”

  法院判决认为,保险法并未就“房贷险”这样的保证保险做出专门规定,故本案应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保证保险的法理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保险单中载明受益人为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认定有权自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主体是银行而不是阿梅或其遗产继承人。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保险金应给付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而不应由阿梅的家人取得,故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非常谨慎,当记者问及投保人的权益及正常理赔程序时,该代理人未具体介绍。

  而领取了败诉判决书的小青则对记者说:“我也曾找过银行,但银行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银行作为受益人,如果不管,这份保险岂不是白买了吗?”

  案情回放

  据何先生诉称,3年前,女儿阿梅在朝阳区“珠江绿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贷款58万元,办理房贷时被强制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还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因被保险人死亡致使在保险期间内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还款责任。

  2004年3月,阿梅和男友去深圳旅游时,因二人深夜发生争执,最后阿梅冲向阳台,身体从14层的高空坠落。据小青说,经警方事后调查,结论为阿梅属“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银行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理赔,何先生被告知如不还贷款就收房。何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只好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何先生被一审法院判令败诉,很快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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