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骑车人索赔金额未超出“三强险”责限 法院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陶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2005年9月21日11时许,陶先生在通州区驾驶轿车行驶时,与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侯女士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侯女士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侯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陶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经鉴定,侯女士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需整容。陶先生已支付侯女士8560余元医药费。而侯女士的全部合理损失共计6.8万余元。
今年4月,侯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陶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在承保范围内予以理赔。所以要求陶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营养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陶先生表示同意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陶先生在公司投保的是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公司与陶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公司将按交通事故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投保人依法做出理赔。公司对侯女士没有理赔义务,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女士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律规定,陶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案件中赔偿金总额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根据法院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多年来机动车管理的具体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全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陶先生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保险而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京报网/高志海 胡欣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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