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被判决推翻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车辆定损10.5万 法院判赔26万———
长期以来由保险公司把持的车辆定损特权,被法院判决打破。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将保险公司定损的10.5万元赔偿款,提高到26.6762万元。
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10.5万元。东兴建材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852万元。之后,东兴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852万元和拖车费3910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修理费,认为应支付修理配件费用105000元、拖车费3910元、工时费20000元、实际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东兴建材厂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东兴建材厂自行联系修理厂对其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拖车费的判决。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罡 张印龙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一女子为参与网络赌博和归还赌债谎称以可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获刑七年十个月
- 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 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
-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 也谈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
- 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顾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盛中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热门文章
-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最大诚信原则
- 关于责任保险的案例
-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 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赔不赔
- 因车辆自燃导致第三者财产受损,对第三者财产应否赔偿
- 交强险赔款计算方式之我见
- 交强险赔款计算详解
- 投保人与原车主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 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驾龄未满一年上高速一死二伤该不该赔?
- 分期付款交费的保险车辆出险如何理赔
- 车辆碾压石子,导致石子飞起造成第三者损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 保险人有权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上海二中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与朗聚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车险理赔“过期” 责任究竟在谁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