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拉黑活 私家车被抢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5月7日下午,李某的亲戚武先生驾驶该车去昌平联系业务。途中,为了能将汽油费节省出来,武先生捎带了一位陌生人,并与对方约定了150元的车费。没想到,该陌生人将车抢走。
武某报案的同时,也通知了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此后,车辆一直未能找到,抢匪至今也未被抓获。李某提出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付7.4万余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一中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私自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李某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私人用车的性质及车辆的用途,并最终导致该车辆被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太保北京分公司的免责范围。
京华时报/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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