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抗辩无效 原合伙人仍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高攀律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初,两被告合伙承接了某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模板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约定承包价款按展开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完成了4302.96平方米的模板安装工程,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为86059.2元。两被告在工程期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尚欠46059.2元一直未付。原告自2008年起多次找被告催付工程款,并向劳动部门主张债权均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李四以在工程完工之前已经退伙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三、李四将其合伙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应按约承担连带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被告李四以其退伙为由抗辩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41945元,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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