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裸聊视频丢了九万多 储户起诉银行遭驳回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高攀律师
家住合肥的邓某称,2012年4月,其与某银行签订储蓄合同和网银合同,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同时领取了电子密码器。2013年1月17日下午,邓某的生意伙伴向其账户转账10万元,当日下午六点左右,邓某通过网上银行向自己妻子账户转出2000元,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为97994.13元。而就在当晚23时58分左右,邓某收到一条转款短信,提示其通过网上银行被转出97000元。邓某觉得可能是诈骗信息,便拨打客服电话询问账户余额,得知确实被转走97000元,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当即对此立案侦查。邓某认为,银行有确保其存款安全的义务,账户里的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转走,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
被告银行在庭审中辩称,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和网银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网上银行系统及密码器等都是经主管部门评估合格的,而且合同上明确提示了用户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器,切勿泄漏密码及相关风险。从网银转账记录来看,原告一直使用网银都是安全的。每一笔转账业务,客户必须输入三次不同的密码,并使用给予客户的专业密码器通过网银操作才能完成,三次不同的密码只有客户本人知晓和控制,如果不是客户自己操作,或是泄露密码(包括故意和被骗),是不可能转账成功的。银行因此认为,对于原告账户上97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被告银行完全是依照网上银行操作流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原告邓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查明案情,法院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件侦查情况。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邓某的97000元系被他人盗取,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经嫌疑人交待,其利用裸聊视频(一种“钓鱼网站”),骗取了邓某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将款项转出,后将钱取出。现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开户时,银行已经明确提醒应妥善保管电子密码器,切勿泄露密码,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银行已尽其预警义务。邓某自己保管银行卡、个人密码和电子密码器,但期间被他人通过“钓鱼网站”骗取了卡号和密码,导致其银行账户中的97000元被他人转走。邓某主张银行返还该款项,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其被骗的过程中银行具有过错,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与邓某账户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邓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网银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卡号和密码,同时要注意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要浏览不良网站,注意辨别“钓鱼网站”,不要打开一些不明邮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陆网上银行,以防被病毒木马盗取网银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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