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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将车辆私自借出致第三者损害,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贸易公司将一辆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平时由本单位司机王某驾驶,并负责日常的保养和维护。一日,王某的亲戚李某向其借车出去效游,王某碍于情面,便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把车子借给李某,并叮嘱李某一定要注意安全。不想李某在驾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过路行人撞成重伤,车辆也被交警部门暂扣。王某得知后,知道无法向单位隐瞒,便向领导交代了实情。单位领导急于将车辆从交警部门取回,便急忙派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利于事故快速处理。


评析:

现行的《车险条款》对保险车辆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定,即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和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只有在上述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如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车辆使用人员不加以限制,则既不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进行妥善的使用与保管,也不利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对于车辆使用人作出限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某贸易公司,并没有对外单位人员李某用本单位车辆作出许可,车辆是由驾驶员王某私自借出的,所以李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使用保险车辆的人员。对李某驾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该起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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