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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保险车辆牟利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蔡海燕轿车被抢保险赔案经过长达四年之久最近终于落下了帷幕。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青岛市四方区公司赔付青岛华纺出租汽车公司人民币44080元。
       车辆盗抢险赔案在当今并不是什么复杂或难以处理的大案,然而,为什么这起赔案却经历这么多曲折,个中原因不能不令人深思。
扑朔迷离的抢车案
       据蔡海燕自己报称:1996年10月17日晚8点20分左右在青岛火车站有三男一女搭乘他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车行至惜福镇敬老院门前,被车内人打昏,并将他推至路边沟内劫车而去。当晚9点20分左右他即到惜福镇派出所报案,并于第二天通知人保四方支公司。
       四方支公司与惜福镇派出所取得联系,干警介绍:接到报案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未发现任何痕迹,经城阳公安局对各路口封锁也未截获。仅从报案上看即有不少疑点。
       1997年1月20日,蔡通过关系找到辽宁路派出所所长李伟,由其出面向惜福镇派出所索要劫案证明,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证明还注明经办人李伟。1月21日李伟又持此证明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技术科(以下简称技术科)出具了技术鉴定证明。
       1997年1月21日青岛华纺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华纺)以惜福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技术科的鉴定为证据,正式向人保四方支公司索赔16万元赔款未果,并于1997年9月2日正式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波三折的诉讼案
       青岛华纺出租汽车公司于1996年3月26日集中(计30辆)投保机动车辆险,所有车辆皆按新车价投保,其中蔡海燕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保额为16万元,而该车是1985年出厂,1994年华纺以6万元购得该车,1995年正式挂牌营运。
       1997年9月19日,技术科向法庭撤回其书证。华纺遂提出撤诉。
       1997年12月12日技术科出尔反尔又出具了:“……我科通过派出所了解,证实案发后驾驶员蔡海燕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人勘查了现场,并采取了堵截措施,但此案至今未破,特此证明。”云云。
       于是1998年3月12日,华纺再次到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向人保四方支公司索赔。经过第一次撤诉后,此次起诉、庭审辩论中,原告、公安、法院已经态度统一,口径一致。1998年8月16日四方区法院作出判决:人保青岛市四方区支公司赔偿青岛华纺出租汽车公司人民币16万元。
       被告四方支公司不服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未改判。1999年3月1日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窦丛生的判决
       四方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在事实情况不清,甚至有悖于《保险法》和1996年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原则强令判决的。该判决无论是判决过程和最后的判决书都疑窦丛生。
       疑点一:该案的所谓抢劫案疑点重重。
       疑点二:该案索赔证据不足。一是惜福镇派出所及技术科证明仅为当事人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并未立案侦察,没有现场勘查文字记录及技术鉴定等。二是技术科所谓鉴定证明出尔反尔,不能不令人生疑。三是派出所、技术科证明都注明系公安局市北分局辽宁路派出所所长李伟一手所为。
       疑点三:已明知该车为1985年出厂,1994年华纺以6万元购得的事实于不顾,强令保险公司以新车价16万元赔付,违反了《保险法》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的保险原则。
       人保四方支公司不服遂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改变了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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