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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劫后造成多样损失 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11时,某市交通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机动车辆险的载重汽车在市郊被三名持刀歹徒劫持。案发后,该市警方迅速在全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布控。13日晨6时许,警方在该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发现被劫车辆。追捕过程中,惊慌失措的疑犯在先撞坏警方一辆吉普车后,因车速过快而与收费站相撞,导致车毁人亡。
       本案损失为:①车辆直接损失28000元;②警方吉普车损失700元;③警方因破案而租用车辆费用1200元;④收费站受损损失1100元,吊拖车费用600元。被保险车辆发生毁损事故后,交通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分析】
       一、针对本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
       1、与收费站相撞后的车损应予赔付,收费站损失和警方租车费用、吉普车车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与收费站相撞后的损失,都是全车失窃后造成的,属保险责任,收费站的损失,被疑犯撞坏的车辆损失均应视为第三者损失,可给予赔偿,在破案中租车费用和施救过程中的吊拖车费用均应适当补偿;
       3、该案的一切损失,都是由于疑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应由疑犯赔偿损失。 
       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1、机动车辆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中第二条规定的“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收费站损失和吉普车车损应属于第三者财产损失范围。
       2、因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已毁,所以,警方因破案而租用车辆费用1200元,和吊拖车费用600元,应该与车辆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损失应属于交通运输公司的赔偿义务,同时也保留对窃贼的追偿权利。
       3、车辆损失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造成的,车主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应在仔细核定损失的基础上,给予及时赔付,同时交通运输公司应当将向窃贼追偿经济损失的代位追偿权转让给已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归属保险公司所有。
【结论】
       对于保险车辆被盗或被劫后造成损失的赔偿意见不一,更多的认为车辆造成的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最正确的理赔处理方式就是按条款规定办理。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给付载重汽车损失28000元,其他损失不再赔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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