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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协助法院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由D县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体户周某的一辆货车在J县发生一起碰撞事故7造成两死三伤9直接经济损失近25万元。J县人民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周某赔偿受害方18万元,周某支付了8万元;剩余的10万元无力履行。受害方获悉肇事车辆已在D县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险后,随即向J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划拔D县保险公司赔偿给周某的赔款,该院根据受害方的申请,向D县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直接送达D县保险公司
D县保险公司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J县人民法院无权这样做,其理由为保险合同是与周某签订的,根据《保险法》及车辆条款规定应当支付于周某。 D县保险公司这样认识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笔者就保险人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协助执行的要件及违反协助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标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实际上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向被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到期债务,反言之,被保险人则就享有对保险人应付赔偿金额的到期债权。 
    二、协助执行的要件 
    保险人接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仅具备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性,保险人是否能够协助执行亦即人民法院能否实际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一)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才负有赔偿保险损失的义务。保险人应严格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是保险人审查是否能够协助执行的前提。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被保险人或申请人提供了有效齐全的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协助执行,否则保险人不能协助执行。 
    (二)在赔偿金额之内。保险人仅在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协助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金额大于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时,保险人仅以应支付的赔款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金额小于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时,保险人除支付协助执行金额外,同时应将差额赔偿于被保险人。 
    (三)时效限制。保险人协助执行时应注意时效的限制。根据《规定》第6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保险人经审查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有免责事由,或有抗辩事由(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亦适用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规定》第64条,只要此异议不是保险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保险人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就不得对保险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则有权裁定对保险人强制执行。 
    协助执行以后,保险人应做好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工作,及时向保户说明有关情况,取得理解,以便稳定业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违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及《规定》第67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造成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追回的,除在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保险人妨碍执行的责任,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由上分析,可见D县保险公司的认识是不正确的。D县公司应当在审查此起事故是否符合协助执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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