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1月4日,江西某单位司机驾驶桑塔纳轿车宿于惠州乐都宾馆,将车停在宾馆停车场,并按规定以行驶证换取了停车证。第二天晨,司机发现该车失窃,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该车系在宾馆停车场失窃,应先向宾馆索赔,失主不满,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判决:由宾馆先赔偿失主168875元。
【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权益转让和代位求偿纠纷的赔案。
这起赔案是因宾馆未履行看管车辆义务致使车辆失窃,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意外失窃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应负赔偿责任。失主有权选择向一方索赔。
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需将向第三者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取得赔款后须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这就是所谓的权益转让和代位求偿。
结合本案,保险公司要求失主先向宾馆索赔是对的,根据保险条款,在失主向法院起诉宾馆后,如果索赔未果,失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将向宾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受理,也必须赔付。当然,失主取得保险赔款后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宾馆追偿。
【结论】
根据保险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被保险人在维护自己索赔权益的同时,不要忘了应尽的协助义务。
在停车场失窃,向谁索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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