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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在塔吊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责任。那么,黄先生是否能够从两方面全部获得赔偿呢?
【评析意见】
  保险有一项特殊的制度:代位求偿制度。所谓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补偿原则的内容就是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保险赔款应当是使被保险人恰好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经济状态。设想一下,如果黄先生在获得保险人的全额赔付之后,又从第三方那里获得相当于车身价值的责任赔偿,他就有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这就违背了保险补偿原则,同时这种额外利益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怠于照管其财产,谨慎注意程度降低,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几率。但是,如果规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放弃对第三责任方的索赔,又会让第三方逃脱法律的制裁,有碍社会公正。因此,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几乎都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保险人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他无法获得优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在发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须注意保持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请求权,或由于他的过错导致请求权有缺陷而令保险人无法求偿或求偿不足时,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仅限于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不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影响。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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